NO.1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嬰幼兒信息應當如何填報?
答:嬰幼兒已被賦予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專項附加扣除填寫時優先選擇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尚未獲取居民身份證號碼的,選擇 “出生醫學證明”或各類護照等身份證件填報;極少數暫未獲取上述證件的,也可選擇“其他個人證件”填報嬰幼兒照護費用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1)證件類型選擇“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嬰幼兒的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時間即可。
(2)證件類型選擇“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出生醫學證明》上相應編號和嬰幼兒出生時間。嬰幼兒出生后,會獲得載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納稅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填報子女信息。
(3)證件類型選擇“中國護照、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的,填寫嬰幼兒名下中國護照、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信息。
(4)證件類型選擇“其他個人證件”的(極少數暫未獲取上述證件的),在備注中如實填寫相關情況,也不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后續納稅人取得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的,及時補充更新即可。如稅務機關聯系納稅人核實有關情況,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將證件照片等證明資料推送給稅務機關證明真實性,以便繼續享受扣除。
NO.2
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資料嗎?如不需要,需留存什么資料?
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與其他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一樣,實行“申報即可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服務管理模式。納稅人在申報享受時,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填報或向單位提供嬰幼兒子女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無須向稅務機關報送證明資料。納稅人需要將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NO.3
在國外出生的嬰幼兒,其父母可以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嗎?
答:可以。無論嬰幼兒在國內還是國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NO.4
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起算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滿3周歲的前一個月,納稅人可以享受這項專項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嬰幼兒,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規定享受此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NO.5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是否能在當前進行的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中申報享受?
答:當前正在進行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匯總的是納稅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實施,因此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不能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NO.6
小規模享受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NO.7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NO.8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NO.9
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4月1日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該如何處理?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原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以下分三種情況:
(1)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2)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3)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NO.10
2018年至2020年辦理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其轉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留抵稅額按規定計入了“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此部分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如何處理?
答:2018年至2020年,連續三年出臺了轉登記政策,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按規定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于對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等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額進行追溯調整。目前,轉登記政策已執行到期,因轉登記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